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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支承单层柱耐火极限

更新时间:2014-01-23 11:11:18

      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规定为三.5小时,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小时后, 300x 300毫米截面的钢筋混凝寸/主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小时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上柱的截面尺寸为200x 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0小时。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弟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0小时,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小时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作燃烧材料作复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 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小时, 故规定0.5小时是由此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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