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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转租的房屋火灾“埋单”?
更新时间:2017-11-20 00:00:00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被转租,甚至多次转租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如果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故,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会有怎样的后果。又该谁来埋单呢?成都消防工程举例分析到:
两年前,宁波市某区的一家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当地一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签约,租用了十多间旧房,租期共五年。在经过一番整修后,公司将这些房子当作仓库使用。去年六月,该公司又把其中的三间仓库转租给个体经营户宋某,宋某承租后不久,又将最西边的一间转租给了与他有合作关系的胡某。
显然,在这家公司以及宋某、胡某等看来,层层转租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没有谁觉得有什么不对,更没有对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作认真分析。
但一场火灾却让各方陷入了纠纷之中。去年九月的一天深夜,宋某承租的仓库突然起火,由于发现较迟,之后殃及胡某承租的那间仓库,导致其存放在里面的一批出口服装全部报废,总计损失约30万元。
事情发生后,胡某感到自己特别不走运:火灾发生在宋某的仓库,但损失最重的却是自己这个无辜者。为此,他向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宋某并不否认火灾是由自己的仓库开始的,但他同时又认为,根据有关部门后来对事故的调查结论,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难以确认,排除雷击、火种遗留、用火不慎、电器故障、放火等可能,不排除仓库外堆放的易燃物被引燃起火的可能。宋某因此认为,自己并不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是一个受害者,胡某不应向他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最后,胡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胡某提交的这份起诉状,其中的被告除了宋某,还包括房屋的所有人某村经济合作社和承租人某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某村经济合作社是房屋的出租人,某机械公司和宋某既是承租人又是出租(转租)人。原告胡某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是房屋主人和出租人,对出租房屋有管理义务,这次不明原因的火灾发生,显然与其管理不到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机械公司是承租人,但又把其中几间转租出去,也未尽到责任。
对于胡某的起诉,作为房东的村经济合作社感到特别不服气,他们表示,在出租房屋时,他们曾明确要求承租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房屋发生火灾与他们没有关系。
经过审理,这起火灾事故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房屋出租人,即某经济合作社承担30%的责任,首个转租人某机械公司承担30%的责任,第二个转租人宋某承担10%的责任,本案原告、承租人胡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从法院的这个判决可以看出,对于类似发生在经过层层转租的房屋中的事故,如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无论是出租人还是转租人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具体的案件也需要具体对待。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房屋的租赁是一种特别需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活动,特别是在转租时,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其中的承租人又成了转租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作为房屋的租赁各方,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它们详细体现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房屋最怕发生火灾,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约定在遇到火灾等意外时,对于各种不同情形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这种经营性仓库,租赁各方更要预见到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仓库及物品毁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
此外,这位法官还建议,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为避免损失,各方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发达的商业保险,通过参加保险,来转嫁可能的风险。
这个案例的怎么判决不是我们这次分析的重点,我们需要引起重视的就是,加强对各个基层的消防宣传,让每个人都知道消防,了解消防,关注消防。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