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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供电系统用电负荷的电源要求

更新时间:2020-02-28 00:00:00

  1.一级负荷应满足的供电条件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一级负荷重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 二级负荷应满足的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注:二级负荷电源要求尽可能两回线路配电,对两回线路电源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

  3. 备用电源的要求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外部电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自备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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