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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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更新时间:2020-03-17 00:00:00

  1、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②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分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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