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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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2-11-25 15:28:46

成都消防工程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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