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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要求
更新时间:2023-02-20 14:41:21
成都消防工程对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
(2)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3)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4)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5)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6)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可开启窗的有效排烟面积计算规则:
1、半层高以上;
2、梁等障碍物以下;
3、Sy=S*(1-cos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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